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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行驶中起火,车主起诉获赔19万元

时间 : 2021-08-24 16:10:14来源 作者:大河报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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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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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2011年3月,肖某在广州宝悦购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购车款为70.9万元,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原告均按车辆使用手册使用车辆,并定期保养。2018年9月,该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突然冒烟、起火燃烧,最后被烧成空壳。2018年10月,肖某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电器部件故障引发电火所致”,并排除外部明火进入的可能以及外部碰撞等事故和火情,也就是说起火原因为车辆自身故障所致。

另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公告,宝马公司根据要求召回进口宝马汽车,召回原因为“车辆的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管道加热器(PCV加热器)因材料及制造原因,加热器内部元件在长期使用后可能因水汽腐蚀而导致接触电阻增大,造成加热器工作时其塑胶壳体可能过热熔损,增大了车辆起火的风险。”肖某购买了宝马车辆在召回范围内,因此其认为起火宝马车存在产品缺陷。

肖某提出:1.判令被告宝悦公司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费:车辆市场价值236000元、车辆保险费8283.28元、车辆购置税60598元以及交通费1000元,共计305881.28元;2.判令被告宝悦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12000元以及车辆市场价值评估费用23000元;3.判令被告宝马公司与被告宝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肖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宝悦和宝马公司均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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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肖某购买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已说明该产品存在上述危险,而且肖某已举证证明涉案车辆自燃并非人为纵火所致,而且其在购买涉案车辆后一直在宝马授权经销商进行定期保养及维修,因此肖某对于产品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肖某有权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另一方面,经销商建议需更换相关零件时,肖某要求暂不处理,肖某对产品的维修及使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过错,肖某自负30%损失,宝悦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宝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1.车辆损失236000元。经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前的市场价值为236000元。2.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23000元,该两项费用是确定车辆起火原因并主张相关损失的必要支出,该两项费用也应列入相应的损失当中。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71000元,应由宝悦公司赔偿其中的70%即189700元(271000元×70%),宝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肖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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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悦和宝马公司均不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宝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肖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肖斌承担。宝马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肖斌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肖斌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宝悦公司、宝马公司应赔偿费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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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元,由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