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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A、豫B、豫C……车主注意!查酒驾出现两大变化
时间 : 2018-05-02 11:00:23来源 作者:大河汽车
那些下班后有事没事儿,
总想要小酌一杯的老司机,
看完这条新闻,
你还敢放松警惕吗?
1、呼气也能测醉驾
我们都知道,认定一名驾驶人是否醉驾,是以抽血检测结果为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呼气检测结果也可作为醉驾的依据。来看案例:
4月16日晚,河北保定。交警在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一名司机,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涉嫌醉驾。当警方准备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时,驾驶人尹某突然与路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其同行人员则阻挠民警执法和法医采血。
为了避免影响现场秩序,交警带尹某到医院进行采血,但尹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配合,同伴也再次对执勤民警进行阻扰、谩骂,并诬称交警打人,尹某也“见风使舵”,顺势躺地装病以逃避抽血检测,自以为只要不抽血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折腾三个多小时,采血在尹某及其同伴的阻挠下未能进行。交警遂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尹某醉驾的依据。
进一步调查发现,尹某还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目前,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拘役,并处罚金;此案中其他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附: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逃避血液检测的相关规定
◆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2.酒驾副驾驶也判刑
这起同样引起全国注意的案例发生在厦门!
厦门一车主酒后没有开车,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上,把车借给朋友开,结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底,小朱和陈先生(化名)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一KTV一起喝酒唱歌喝酒后,他们打算回家,小朱看陈先生喝得比自己多,觉得自己比较清醒,就向陈先生提出“我来开车”。
当时,陈先生看小朱要驾车,也没多想,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小朱。
于是,小朱驾驶着陈先生的小轿车,载着陈先生等人离开KTV。不料,行驶至KTV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
经过血液鉴定,小朱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先生明知小朱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近日,被告人小朱、陈先生,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车主在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注意,千万不能纵容喝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一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这也是厦门首例,
因车主提供车辆供醉酒人驾驶,
而入罪的危险驾驶案件。
爱喝酒的朋友们
请快点醒醒吧
这真不是开玩笑呀
划!重!点!
以下三种情况
将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危驾共同犯罪
◆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朋友们谨记。
首先,
千万千万不要酒驾!
其次,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