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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女司机穿拖鞋开车致5死,一审获刑6年!光脚真的不怕穿鞋的?

时间 : 2019-07-17 16:35:27来源 作者:大河报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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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报,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西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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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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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记录仪记录到的画面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开车时不能够穿拖鞋、高跟鞋等影响驾驶安全的鞋,否者就会扣分罚款!但新问题来了,如果不穿鞋开车,又会怎样呢?光脚开车违法吗?

没有明确规定“光脚不能开车”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允许穿拖鞋开车”。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不能光脚、赤足开车,因此“法无禁止即自由”或者说“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所以“光脚开车”从理论上讲,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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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一些国内的一些地方法律,可能有些地区是不允许光脚、赤足驾驶车辆,因此可能会被交警处罚。2016年8月份,就有一名光脚开车的司机,被交警查处。

执法交警也称,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光脚开车”是违法的,但是执法人员称,因为赤脚开车时人的脚很容易出汗打滑,因此也很可能造成危险。执法实践中,赤脚开车与打电话、抽烟等行为,一样归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光脚开车”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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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情况,在全球各地都有着广泛的讨论,在美国、台湾、欧洲等汽车发达地区,虽然也没有明确规定“光脚开车”是违法行为,但是也可能被当地交警以“危险方式驾驶罪”惩处。

网友亲测:光脚开车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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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些网友也曾经体验过“光脚开车”的感受,光脚开车与穿鞋开车较大的区别在于力度控制上没有那么自如,而且由于没有鞋子进行缓冲,时间一长,必然会使脚底肌肉疲劳,失去对踏板力量反馈的感知,更容易带来操作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