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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一实施,这些变化影响最直接
时间 : 2018-05-10 09:21:49来源 作者:祁驿
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并于5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哪些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新规”的实施对于处理交通事故有什么影响?
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新规同时规定,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事故发生后的报警及协商处理
新规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后的报警及协商处理方面。
新规鼓励快速处置和协商处理,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新规明确,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网上快速处置也被引进来,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不过,新规也同时明确了7种情况的财产损失事故禁止自行协商调解,其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另一方可报警处理。这就意味着,类似停车场被其他车辆剐蹭等事故,只要对方离开,就可以选择报警。
放宽申请复核的范围
新规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
新增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
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事故认定书网上公布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新规明确,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
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明确交警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新规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